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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
邮电通信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2014年1月7日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53          作者:未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 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 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邮电通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3、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8号)文件规定: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 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 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规定: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规定:
    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5号)文件规定:
    ①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 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 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 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 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23号)规定: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 办,又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 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 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 费的余额。
    ①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③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4)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05号)规定: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25%。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车船使用税
    根据《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366号)文件规定: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印花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35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 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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